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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银川河北邯郸商会”,英文译文为:YinchuanHEBEIHAND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YCHBHD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北邯郸籍人士、企业在银川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民主的方式立会,团结和凝聚乡贤,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发展。同时,建立科学的商会发展模式,带领会员服务于两地经济建设,促进银川邯郸两市文化、经济及民间商贸往来交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锦都公寓10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积极为冀宁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二) 组织相关冀宁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三) 促进会员、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

(四) 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各种展览、展出活动; 

(五) 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六)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冀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七) 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 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九) 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银川邯郸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团体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团体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违反本团体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冀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团体一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五)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六)组织制定本团体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本社团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增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不得擅自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 年3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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